當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時,這部分款項實際上屬於代收轉付性質,並不屬於借券人自身的收入,因此借券人免除繳納所得稅。出借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則屬於股利所得,需要依法繳納所得稅。此外,出借人取得的權益面額部分,超過除權參考價的部分,則屬於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享有免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借券人收取權益面額的性質
在證券借貸市場中,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是一個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許多投資者對於這部分款項的稅務處理方式感到困惑,特別是當權益面額部分由借券人代為收取時,究竟誰應該繳稅?本文將深入探討借券人收取權益面額的性質,並解析相關的課稅原則,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相關規定。
當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時,其性質並非屬於借券人自身的收入,而是代為收取,並應當轉付給出借人。換句話說,借券人只是扮演了「代收轉付」的角色,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任何收益。因此,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並不需要繳納所得稅。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借券人進行財務規劃時的稅務負擔。
另一方面,出借人收取的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則屬於股利所得,需要繳納所得稅。這是因為出借人將股票借出,並因此獲得了股利收入。出借人需要依據股利所得的相關稅率繳納稅款。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取得的權益面額部分,如果超過除權參考價的部分,則屬於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享有免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這部分收入並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會影響到出借人的綜合所得稅計算。
舉例來說,假设A先生將100股股票借給B先生,股票面額為10元,除權參考價為15元。B先生在借券期間,該股票發放了每股1元的現金股利。B先生收到的100元股利,不需繳稅,因為B先生只是代為收取,並需將這100元轉付給A先生。A先生收到的100元股利,則需要繳納股利所得稅,因為A先生是實際收益者。如果B先生在借券期間,該股票除權後價格為20元,B先生需要將股票返還給A先生,並需要支付A先生1500元(15元x100股)的權益補償。A先生收到的1500元,雖然屬於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但享有免稅,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了解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的性質,以及相關的課稅原則,對於參與證券借貸業務的投資者至關重要。它可以幫助您更準確地計算稅務負擔,並進行合理的財務規劃。如果您對於相關稅務規定有任何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的稅務顧問,以獲得更精確的資訊和建議。
借券人收取權益面額部分的課稅原則
當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時,其課稅原則與權息的領取者息息相關。以下將針對不同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 當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 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屬於代收轉付性質,免課借券人所得稅。這表示借券人僅扮演代收的角色,實際上權益面額屬於出借人所有,因此不需繳納所得稅。例如,若借券人收取了股票的現金股利,則該筆股利所得應由出借人申報繳稅,借券人則無需繳納所得稅。
- 當權息由出借人領取時: 出借人收取的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屬於股利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繳稅。這表示出借人因出借股票而獲得的權益面額,應視為股利所得,並依據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例如,若出借人直接領取了股票的現金股利,則該筆股利所得應由出借人申報繳稅。
- 當權息由借、貸雙方以外第三人領取時: 此種情況視同借券人已將所借股票出售,不具股利所得性質。借券人返還出借人的權益補償,視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並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例如,若股票的權息由公司直接發放給第三人,則視同借券人已將股票出售,出借人收到的權益補償則視為出售股票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繳稅。
簡而言之,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其課稅原則主要取決於權息的領取者。若由借券人領取,則免課所得稅;若由出借人領取,則屬於股利所得;若由第三人領取,則視為借券人已將股票出售,出借人收到的權益補償則屬於出售股票所得。投資者應清楚了解相關課稅原則,並依規定申報繳稅,以避免稅務風險。
有價證券借貸的交易型態
有價證券借貸依交易型態不同,分為下列三種:定價交易、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每種交易型態的特性與適用情境有所差異,投資者應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交易方式。
定價交易採固定費率成交,其費率由券商公告,目前為年利率3.5%。此交易型態適合追求穩定借貸費率的投資者,例如需要長期借券的投資者,或希望避免因市場波動而導致借貸費率大幅變化的投資者。定價交易的優點是交易流程簡便,借貸費率明確,但缺點是借貸費率固定,缺乏靈活性。
競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自行申報借券、出借費率,最高申報費率為年利率16%,並以0.1%為升降單位,再由券商借券系統依撮合成交原則決定成交費率。競價交易適合追求較低借貸費率的投資者,或希望根據市場狀況調整借貸費率的投資者。競價交易的優點是借貸費率具有競爭性,但缺點是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成交費率具有不確定性。
議借交易則由借貸雙方當事人協議決定交易之所有條件,包括標的證券、數量、成交費率 (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16%)、擔保品比率、還券日期等,由券商確認條件一致即通知集保公司撥券。議借交易適合需要特殊條件的借貸需求,例如需要特定擔保品比率或特定還券日期的投資者。議借交易的優點是交易條件靈活,但缺點是交易流程較為繁瑣,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選擇不同交易型態時,投資者應考量自身的需求、風險承受能力、交易經驗等因素,並根據市場狀況做出明智的選擇。例如,若投資者需要長期借券,且希望避免因市場波動而導致借貸費率大幅變化的風險,則定價交易會是較佳的選擇。若投資者追求較低借貸費率,且願意承擔一定的風險,則競價交易會是較佳的選擇。若投資者需要特殊條件的借貸需求,則議借交易會是較佳的選擇。
交易型態 | 特性 | 適用情境 | 優點 | 缺點 |
---|---|---|---|---|
定價交易 | 固定費率成交,由券商公告,目前為年利率3.5% | 追求穩定借貸費率的投資者,例如需要長期借券的投資者,或希望避免因市場波動而導致借貸費率大幅變化的投資者 | 交易流程簡便,借貸費率明確 | 借貸費率固定,缺乏靈活性 |
競價交易 | 由借券人及出借人自行申報借券、出借費率,最高申報費率為年利率16%,並以0.1%為升降單位,再由券商借券系統依撮合成交原則決定成交費率 | 追求較低借貸費率的投資者,或希望根據市場狀況調整借貸費率的投資者 | 借貸費率具有競爭性 | 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成交費率具有不確定性 |
議借交易 | 由借貸雙方當事人協議決定交易之所有條件,包括標的證券、數量、成交費率 (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16%)、擔保品比率、還券日期等,由券商確認條件一致即通知集保公司撥券 | 需要特殊條件的借貸需求,例如需要特定擔保品比率或特定還券日期的投資者 | 交易條件靈活 | 交易流程較為繁瑣,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亦即欲借券之證券商不可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進行借入有價證券,故以下會計處理分錄借券人與出借人兩造不可皆為證券商;借券證券商僅可向借券中心借入,惟為便利說明,以下會計處理借券人與出借人皆以證券商列示。
1. 一般狀況
┌──────┬───────────┬─────────┐
│入帳時點 │出借人 │借券人 │
├──────┼───────────┼─────────┤
│1.辦理其他有│1.有價證券擔保品 │1.有價證券擔保品 │
│價證券借貸業│(借出) │(借入) │
│務 │ │ │
│2.收取現金 │2.現金 │2.現金 │
│(借款) │ │ │
│ │ │ │
│3.借入有價證│3.有價證券 │3.有價證券 │
│券 │(借出) │(借入) │
│ │ │ │
│4.借出有價證│4.有價證券 │4.有價證券 │
│券 │(借入) │(借出) │
│ │ │ │
│5.繳回現金 │5.現金 │5.現金 │
│(還款) │ │ │
│ │ │ │
│6.辦理其他有│6.有價證券擔保品 │6.有價證券擔保品 │
│價證券借貸業│(歸還) │(歸還) │
│務 │ │ │
└──────┴───────────┴─────────┘
出借人:借出有價證券的證券商。
借券人:借入有價證券的證券商。
說明:
借券人向出借人借入有價證券,並提供現金擔保品。
出借人收到現金擔保品後,將有價證券借給借券人。
借券人使用借入的有價證券進行交易,例如賣出借入的股票。
借券人需在約定時間內將借入的有價證券歸還出借人。
借券人需繳回現金擔保品給出借人。
2. 會計處理
出借人:
借出有價證券時,借出人需將借出的有價證券列入「其他資產」科目。
收到現金擔保品時,借出人需將現金擔保品列入「現金」科目。
歸還有價證券時,借出人需將「其他資產」科目減少。
繳回現金擔保品時,借出人需將「現金」科目減少。
借券人:
借入有價證券時,借券人需將借入的有價證券列入「其他資產」科目。
提供現金擔保品時,借券人需將現金擔保品列入「現金」科目。
歸還有價證券時,借券人需將「其他資產」科目減少。
繳回現金擔保品時,借券人需將「現金」科目減少。
3. 其他注意事項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應注意相關法規規定,例如:
應符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之規定。
應妥善管理擔保品,並建立風險控管機制。
應建立完善的會計處理程序。
證券商應注意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風險,例如:
借券人可能無法在約定時間內歸還借入的有價證券。
借券人可能無法繳回現金擔保品。
證券商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以降低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風險。
以上是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的詳細說明。
融資融券之差額補繳機制
當投資人使用融資融券功能進行交易時,證券金融事業會依據相關法規,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之比率。若該比率低於規定標準,證券金融事業即會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補繳差額,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此補繳期限及比率皆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補繳差額的方式可透過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其種類及抵繳標準亦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例如,投資人可選擇以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黃金、白銀等商品抵繳差額。
若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於期限內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交易,證券金融事業有權處分其擔保品,以保障自身利益。但若雙方另有約定,則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當投資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證券金融事業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價款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此規定旨在防止證券金融事業利用投資人帳戶的盈餘獲利,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總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會嚴格執行差額補繳機制,以確保交易安全。投資人應了解相關規定,並及時補繳差額,避免因違約而遭受損失。
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為何?結論
本文探討了證券借貸市場中,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的性質與課稅原則。我們了解到,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並非屬於借券人自身的收入,而是代收轉付性質,因此借券人免除繳納所得稅。實際上,這部分權益屬於出借人,應由出借人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此外,當權益面額部分超過除權參考價時,則屬於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享有免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了解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的性質與課稅原則,對於參與證券借貸業務的投資者至關重要。它可以幫助您更準確地計算稅務負擔,並進行合理的財務規劃。如果您對於相關稅務規定有任何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的稅務顧問,以獲得更精確的資訊和建議。
借券人收取現金或有價證券權益面額部分為何? 常見問題快速FAQ
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屬於代收轉付的性質,不需繳納所得稅。這是因為借券人只是代為收取,實際上並未獲得收益,最終需要將這部分款項轉付給出借人。
出借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需要繳納哪些稅?
出借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屬於股利所得,需要繳納股利所得稅。此外,出借人取得的權益面額部分,如果超過除權參考價的部分,則屬於出售有價證券收入,享有免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是否會影響借券人的所得稅申報?
借券人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不需繳納所得稅,因此不會影響借券人的所得稅申報。但借券人需要將收取的權益面額部分轉付給出借人,並保留相關文件,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