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在關鍵字廣告中不當使用競爭同業名稱,被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這起事件再次提醒企業在進行網路行銷時,應注意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以不公平手段競爭,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根據公平會調查,以泰公司在今年3月間,將競爭同業「良羑」和「良蕓」的關鍵字設定在 Google 搜尋廣告中。當網路使用者搜尋「良羑」或「良蕓」時,以泰公司的廣告便會出現,廣告內容包含以泰公司的網站連結,並強調製作專屬LOGO、禮贈品等服務,容易使使用者誤以為以泰公司與良羑公司、良蕓公司有關係。
公平會認為,以泰公司的行為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做出裁罰。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在使用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不得有使人誤認與競爭事業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的情形。
對於公平會的裁決,以泰公司可能主張自己的行為並非故意誤導消費者,只是利用合法的關鍵字廣告策略。而良羑公司和良蕓公司則可能會主張以泰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商譽,影響了他們的業務發展。
這起事件再次凸顯了企業在使用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確保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公平會的裁決也提醒企業,在進行網路行銷時,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以不公平手段競爭,影響市場交易秩序。